现在单位的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于退休没有任何影响,但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个人的影响就非常之大了,在没有建立统账结合养老制度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你的工资,养老金都是由所在地劳动局审批,单位负责发放,如果被单位除名,根据国家政策,那么就预示着你的工资退休金也终止发放,之前的工龄也会被“清零”,后期退休时,统账结合之前的工龄不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其实不然,除名和开除是有很大区别,开除是一种行政行为,除名是一种纪律行为,比如有的人是因为旷工超过一定天数,这是违反单位纪律,用人单位予以除名,就相当于现在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从在职职工名单上除去,是根据用人单位内部制度来进行处罚的一种方式。
前面讲了,退休之前办的几项重要事和视同缴费年限,今天讲一下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时的实际流程第一步,核实个人对账单与职工档案信息是否相符,确认工龄(缴费年限)。一、工龄简述什么是工龄?所谓工龄,即指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有读者朋友提问,为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不能与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工龄?对于除名的处罚大家应该都能理解,但对于自动离职行为的处罚,有朋友提出了质疑,为何自动离职的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