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税种的取消造福了广大的农民群体,进一步提高了我国的农业生产力。我国建国初期,国内经济条件相对落后,为了给工业发展提供保障,政府并未直接取消农业税,但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政府于195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条例规定政府需在合理的程度内征收农业税。
(本文作者李超,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经由历次税制改革,我国的税制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已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辅助配合、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我国现行18个税种
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两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以前的29年,即计划经济时期,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税制建设起步和曲折发展的时期。
在迈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上,纳税人缴费人与税务部门如何实现积极互动并充分参与税收现代化进程,进而在助力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出更大作用,是值得思考的时代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