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7日讯公司借款,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吗?通过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宋某系某铸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2月19日,某铸造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据一份,收据中未记载宋某的任何信息。
在法院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除非这家公司有在正常经营那执行到款希望较大,但如果被执行人是根本没有在正常经营的公司,执行到款的希望渺茫,当然了可以通过追加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为被执行人来解决,但执行中的追加程序极为繁琐时间漫长而且最终不一定能追加成功,所以如果能在诉讼阶段除起诉公司外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并起诉并经法院最终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需一并承担还款责任的,对债权人来说是非常重要。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后出借人请求公司与个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法定代表人以借款签字系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清偿责任进行抗辩,法院对原告诉求是否予以支持呢?
我们先来解一下法人代表的概念: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