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骑电动二轮车上班途中,被大货车撞倒并推行,导致双下肢高位截肢。更为不幸的是,杨女士所骑的电动二轮车因被鉴定为属于机动车范围的摩托车,交警因此认定她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杨女士自担责30%,要自己承担23万余元。
二轮电动车出行便利,是人们日常生活重要交通工具,但你可能不知道,有的二轮电动车依据速度、重量、尺寸等因素会被鉴定为机动车。若发生交通事故,二轮电动车系责任方,且经鉴定认定为属于机动车的,是否适用交强险限额内“有责全赔”的法律规定呢?
大小新闻客户端9月4日讯 2023年8月12日,原告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机动车范畴)相撞,致吴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和李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吴某误工期170日、护理期50日、营养期80日。
大小新闻客户端11月8日讯 二轮电动车出行便利,是人们日常生活重要交通工具,但你可能不知道,有的二轮电动车依据速度、重量、尺寸等因素会被鉴定为机动车。若发生交通事故,二轮电动车系责任方,且经鉴定认定为属于机动车的,是否适用交强险限额内“有责全赔”的法律规定呢?
驾驶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三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受害人主张侵权人未赔付部分由三轮车生产商承担,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案情简介2021年7月26日19时59分许,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赵某骑行的自行车追尾,赵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
前言:本期案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很多地方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中,将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处理,醉驾或酒驾超标电动车时,处理结果超出当事人的预料,因为电动车日常行驶的非机动车道,也没有交强险,怎么与机动车同等“待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