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如今有了重磅新规,最高法印发的《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共44条,就像一柄高悬的利剑,直刺司法不公的“病灶” ,让枉法办案的法官为其行为付出代价,该规定有如下亮点:一、这44条规定意义重大,它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一环。
很多当事人可能遇到过这样的判决,法官的认定事实,明显不符合常理,比如认定借款纠纷时,交付的是现金,虽然有20万,但是法官认为,农村家庭了存放20万现金是合理的,符合地区交易习惯,由此,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
质证过程中,发现了对方伪造证据的事实!最终法官也没有采信对方这份证据!但我还是觉得对方这种卑劣手段太可恨!此时我有什么办法反击?有什么法律依据吗?结合这一情况,本期老余就和大家一起来一次对伪造证据的“自卫反击”战!感谢朋友们关注、点赞,值得感兴趣的朋友们转发+收藏!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应该通过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加以证实,那么很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但是如果自己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判决书中却没有罗列,也没有说明,甚至于对于一些关键证据的采纳与否,也没有给出事实理由,这样的判决是否有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