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解除事由出现时,解除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积极行使解除权,并以履行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信赖其不再行使解除权,在另一方当事人也相应继续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后,解除权人才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应当认定其解除权行使超出了合理期限,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而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上述单方通知解除权,如违约方认为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将给其自身造成重大损害因而对其显失公平,应当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