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海口的老王最近遇到了一件让人无语的事,他所居住的小区前物业公司将他告上法庭,索要三年多前的物业费。老王摸不着头脑,感到惊讶的同时,又陷入了深深的疑惑。惊讶的是他竟被告上了法庭,疑惑的是他根本想不起来了何时拖欠过这家物业公司的物业费。
最高法公布最新案例,认为物业收费属于继续性债务,每期都是新的债务,都有独立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因此超过三年未缴纳的诉讼费,物业公司必须证明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况,否则应认为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对于过了诉讼时效的,应驳回诉请。如此,物业公司无法胜诉,业主当然可以不交物业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