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背诚信作任意虚假陈述的情形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既增加了诉讼成本,给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人为增设困难,又败坏了诉讼秩序和社会风气,甚至一些当事人还通过虚假陈述获取了不当的诉讼利益。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为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将虚假诉讼风险告知如下:当事人须知。
和别人打官司,最生气的就是,对方撒谎,自己却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在撒谎,最后导致输掉了官司。这种情况很常见,比如朋友之间的借款纠纷,张三借给李四一百万元,借款的时候,因为很信任,所以没有出具书面的借条,只是口头约定那照银行的利率的计算利息。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的行为屡见不鲜,已经成为一种态势。这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秩序,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审判工作,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诉累,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兰德华12月17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院依法对巩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事情起因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隐瞒事实、虚假陈述而受到司法惩戒的案件。该案件也为试图进行虚假陈述妨害诉讼的案件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庭审中总是遇到对方未能如实陈述的情形,尤其是在婚姻家事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是否出轨、是否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是否还钱等事实,总有人侥幸说谎,甚至有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一同编造谎言,企图规避当事人一方的责任,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不道德的,同时也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