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老张等人经老王介绍,为海洋公司进行厂区改造,但海洋公司未给付劳务费引发纠纷,同时海洋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老张等人申报了职工债权,但管理人对上述债权不予确认,他们遂将海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海洋公司享有职工优先债权。
【案件概括】2021年间,原告吴某某从被告栗某处承包了某地的四栋楼的沙灰抹灰劳务,2021年9月26日原告入场施工,2021年10月28日施工完毕,被告栗某欠付其171070元劳务费,原告吴某某以其是农民工为由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栗某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栗某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7107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10989元。
在今日头条 @头条帮忙 接用户苗先生反馈,自己参与临沭街办千万元项目分包,50万元工程款三四年无法结算,其中有40万元是农民工工资。竣工——街办千万元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包工头称50万元工程款被一拖再拖今日头条用户苗先生是江苏人,从事园林绿化工作。
建设工程周期长、情况复杂,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有时无法继续履行,工程处于“半截子”状态。此时,承包人已经为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但由于结算流程复杂或发包人恶意拖延等因素,迟迟拿不到工程款。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工程施工合同终止一年后,发包方还未结算工程款。
据12月23日《工人日报》报道,日前,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某建筑集团公司承建一项目后,分包给了另一建设公司,后者在工程结束后未向雇佣的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遂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集团公司以总承包单位身份支付剩余工资,仲裁结果支持了该诉求。
来源:中工网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建设总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那么,农民工工资到底应该找谁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