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指在执行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济源人社局拒绝党俊卿调查取证的理由是党俊卿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但是,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与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并不相冲突,关于济源人社局辩称的党俊卿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
前天,一位朋友的亲属被某县监察委员会留置,朋友来律所找我咨询,一来她们家从来没经过这种事,家属不知所措,想让律师帮忙判断被留置亲属目前的处境,二来想委托律师辩护,也想了解在纪委监委调查阶段律师是否能会见到当事人,如果不能会见到当事人,律师在纪委监委调查阶段能做哪些工作?
去年7月15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东杰在代理案件时需要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调取一份相关证据。他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向东莞市发改局提出调取证据的要求。不过任东杰被告知,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