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彭某于2016年入职广东韶关一家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4月、5月期间,公司以“出差”的名义,多次安排彭某到广州开展工作。彭某认为,公司存在假借出差对其进行调岗的行为,因此,以“特殊时期家人需要照顾”为由拒绝公司的出差安排。
一家用人单位多次要求劳动者“出差”、调离原岗、原工作地点……在被劳动者拒绝后,该单位以无故旷工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等理由解除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多次要求劳动者“出差”是否合理?劳动者如果拒绝,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多次“出差”、调离原岗、原工作地点……在被劳动者拒绝后,以无故旷工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等理由解除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多次要求劳动者“出差”是否合理?如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