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甲、徐某某等5人遂起诉至辰溪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收购款49万元及逾期利息,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协议付清合同标的款,但因原告无证据证实煤矿的资产已经移交,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遂作出辰民二初字第56号判决,判令由被申请人支付49万元。
在法律实务中,常常可见案件再审的情形,多数情况下仍为当事人对于判决不服,故提出再审申请,但仍存在一些法院院长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判决在经历一定程序后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下面让我们根据案例来深入理解法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以及其他再审情形的相关事项。
光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孙满桃)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今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最高法报告提出,强化人权和诉讼权利保障。做实人权司法保障。
根据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结合《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抗诉案件时,除了听取当事人意见、调取卷宗外,还可以调取证据、询问证人、要求审判人员就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中的具体问题与审理思路作出说明。
要确立科学合理的再审民事案件改判原则首先要纠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不符合民事审判规律的指导思想,树立程序公正、实体合理的观念,其次要正确处理维持法院终审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与纠正有错误的裁判之间的关系,再次要尊重和维护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 条及第178 条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必须是生效的裁判文书确有错误。
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包括事实的认定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官在证据的采信和判断上,也可以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甚至在法律的解释上,也允许自由裁量,即根据情势所需,就有关事项进行权衡、裁量并公正合理地作出决定。
冤假错案想要翻案,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勇于担当的法官,能力够强的律师和永不言弃的当事人。2018年10月份,一个当事人找到我们,说有人欠她200万左右,官司已经赢了,已经在执行阶段,而且已经查封了对方足额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