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13年迎来首次修改。根据《草案》,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由57条增加至70条,分为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共8章,新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安全港”制度规定,回应了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平台经济领域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继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后,在即将于6月21日至24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反垄断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将提请审议。“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
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于今年8月1日施行。经营者集中是此次反垄断法修正的重点,并在上述6项规章中占了三分之一,即《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和《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据新华社10月19日消息,反垄断法修正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说明时指出,我国现行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修正草案》增加一条,作为《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参见,Bell Atl. Corp. v. Twombly, 550 U.S. 544, 557 。
不久前,曾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的王晓晔提出了自己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意见。2021年10月23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