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中,常常可见案件再审的情形,多数情况下仍为当事人对于判决不服,故提出再审申请,但仍存在一些法院院长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判决在经历一定程序后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下面让我们根据案例来深入理解法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以及其他再审情形的相关事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冤假错案想要翻案,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勇于担当的法官,能力够强的律师和永不言弃的当事人。2018年10月份,一个当事人找到我们,说有人欠她200万左右,官司已经赢了,已经在执行阶段,而且已经查封了对方足额的房产。
很多人二审后,都会选择再审,认为这是诉讼程序的一环,必须走一下。民事案件再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指令再审,一种是以提审的方式裁定再审,无论是哪一种,本来标准应当是一样的,即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所规定的13种再审情形,但是我们可以发现,有些案子,似乎没有那么大错误,法院就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有些案子,明明存在很大的问题,但还是会被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