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来源:四川省人社厅_公示公告】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终局裁决尺度,及时、高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
【裁判要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出台了《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审理的100多件案件中精选出部分案例进行发布,内容涉及离职后竞业限制纠纷、科技人才的专业技术培训纠纷、服务期违约赔偿纠纷、高层次人才聘用合同中的个性化条款效力纠纷、公司高管劳动合同解除纠纷、高层次人才调岗纠纷、引才用才中的灵活用工模式产生的劳动报酬纠纷等。
近日,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部署,落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这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又一重要举措。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司法厅、财政厅、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本报记者 邱超奕不少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不清楚应该如何维护好自身权益,需要走哪些法律途径?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