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中一个较为特殊且重要的领域,民法典对此亦作了专门规定。现结合民法典规定,对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并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参考权威案例作实务问答。《民法典》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每日学“典”:民事法律行为可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每日学“典”:民事法律行为可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丽和大林持续在公共场合争执并相互拉扯推搡,在李老伯试图劝架的情况下,二人不仅未能听从劝告,反而情绪激烈继续撕扯,导致误伤老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李老伯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