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指在执行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司法实践中,一些依法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愿意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证据,既影响了当事人自身权利的保护,又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2019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对协助义务人和协助事项予以明确。
为切实提高执行质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深圳两级法院民事执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