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果汝州市人民法院庙下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张强伟经分析研判认为,此案关系孩子的健康成长、亲情关系的赓续,不能只是简单作出判决。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承办法官联系了原、被告到庭,被告称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子女由原告抚养,双方在现场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该项规定要求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依然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离婚案件中遇到最多的纠纷就是孩子抚养权,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会争取孩子抚养权,孩子抚养权也是离婚案件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我常说的一句话,离婚案件中,钱没了可以再争,抚养权没了想要变更就很难了。
鲁法案例【2024】523案情简介2022年11月,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一年后,女方起诉男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抚养关系是否应当变更,是感情亲情的对抗还是经济实力的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