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整合了原《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内容。在物债二分的大框架下,形成了这样的担保制度框架:第一,《民法典》在物权编的担保物权中延续了原《物权法》三种担保物权的权利类型结构,即“抵押-质押-留置”。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及《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解释》,构成了目前担保制度的重要司法体系核心,与既往的《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以及《物权法》有较大程度上的观点变化,本文就现行《民法典》和《担保制度解释》归纳整理了十九种担保人可以免责或者部分免责的情形,供大家参考。
《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为正确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并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书针对司法解释的每一个条文,从条文要旨、理解与适用、疑点与难点三个方面作出了深入的论证与阐述,这有利于促进法律工作者全面而正确地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出台后,对该问题予以明确,第15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