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中尚没有正式的前科概念,但一般认为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