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接待慕名来所咨询的当事人时,他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如今法定的拆迁程序已经完善,也明确了征收方违法拆迁应受到的处罚,但为什么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还是敢对没签署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实施违法行为逼迫其签署补偿协议?或者是直接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强拆?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拆迁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拆迁让有的被拆迁人一夜暴富,也让有的被拆迁人生活标准降低,违法拆迁、暴力拆迁充斥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代表着国家公权力,各位被征收人可能比较害怕与拆迁方打交道,因为对国家公权力充满畏惧,甚至自己权利被损害,也只能哑巴吃黄连,默默忍受。
再审申请人於某荣、於某归、於某和诉被申请人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协议一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浙11行初23号行政判决:驳回於某荣、於某归、於某和的诉讼请求。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一部分人认为,被拆迁人只要在征地批复作出后去世,就有权获得补偿安置;周先生及其父亲、母亲为重庆市某村村民,1998年9月,重庆市政府对周先生所在村庄实行了土地征收,并作出同意征用土地的批复,同年11月,周先生父亲去世。
现在农村拆迁中,补偿高低的最大变数就是被安置人口的认定,比如两家房屋面积一样,但是补偿确是差距巨大的原因就是这个问题。因为你能够获得的回迁安置房的面积大多数都是按照被安置人口的人数乘以每个被安置人口的安置面积进行确定。
那么如果在房屋被强拆时,被拆迁人不在现场,无法确定实施强拆的主体时,应当如何确定被告呢?X女士的房屋位于浙江省QZ市QJ区,2021年8月10日,QZ市QJ区政府发布了〔2021〕39号《QZ市QJ区人民政府关于QJ区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其中载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X女士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22年4月23日, X女士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在很多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去世,那么,被征收人还会是房屋所有权人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征收中被安置对象的确定,原则上应以产权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准,在登记权利人明确且未发生继承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定事由时,案外人仅凭房屋分割、转让、赠与、互换等民事合同,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一般不予支持。
关于拆迁安置人口认定的问题,各地区都有不同的政策和规定,下面我们结合实际案例来了解一下。2010年10月5日,开发区管委会某办事处与李先生的祖父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表》,其中“过渡租房费”一栏显示5人,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偿协议书》,李先生祖父领取了征地拆迁补偿款,也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房屋进行了拆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