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典”:离婚后依然有探望权,另一方不应阻挠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刘先生(化名)和王女士(化名)原系夫妻并育有一女,后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些许小事吵得不可开交,2022年两人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王女士抚养,刘先生享有对女儿的探视权。双方还就探视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约定。
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当事人申请对未成年子女探视的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此类案件一旦处置不当,不但可能引起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间的激烈冲突,还可能因此造成新的矛盾,出现更多不稳定因素。
离婚子女抚养需要处理三个问题,分别是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望权。2两岁到八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020年10月,二人办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潼归母亲张女士携带抚养,陈先生享有探视的权利,每周可与女儿相处1天,女儿满9周岁可偶尔与陈先生生活2至3天,寒暑假可延长5至7天,张女士有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