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董事承担何种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判断包括股东、董事在内的民事主体出资责任的基础。在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董事无相关责任可言。1.股东之间出资责任关系。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应以认缴的货币是否存入公司账户或非货币是否办理转移手续为标准,并不以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确定。
图为近三年北京三中院审理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北京三中院供图中新网北京新闻9月19日电 (记者 陈杭)在涉股东出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逐年增长的态势下,由于审执信息联动不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彦坡)为进一步优化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审查机制,畅通审判、执行部门信息衔接,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益。近日,武汉江汉法院向在执行程序中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出首份《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拿到首份证明书的章某,连连向执行法官道谢。
4、出资填补义务; 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