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布的《各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工贸企业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列举了64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1.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 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3.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房屋市政工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防、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为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质量,持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我们将部分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如下,供参考使用。
近期5项行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布分别涉及城镇燃气、交通运输、露天煤矿、铁路建设工程等行业领域详情如下请收藏学习,对照排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