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评审结论是否应作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依据。【裁判要旨】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有在双方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将其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发包方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涉案工程使用财政投资资金进行建设的,发包方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主张,涉案工程造价已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结算金额应以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结论为准,发包人该主张能否成立呢?
工程总承包EPC,即Engineering工程设计、Procurement设备采购、Construction施工建设,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