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十北京某公司的售后经理,于2008年6月入职,入职后双方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周某认为,自己来北京是来打工挣钱的,说不定过几年就回北京了,在北京交社保也没啥用,于是便与公司共同达成一致,公司不给周某缴纳社保,并每月额外给周某支付500元社保补贴。
裁判要点:司法实践中,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事后主张经济补偿,裁判机关一般不会支持。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行为,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可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可获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