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2007年期间,朱某因经营需要向吴某多次借款,因其未能及时还款,吴某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利息的计算和清偿顺序一直是难点问题,把握该问题的重点是以时间为节点,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文件规定精神。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偿顺序是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