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一般都要求劳动者提供由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有些用人单位借此机会,在离职证明中写上“工资已结清,双方再无纠纷”这样的内容,并要求劳动者签字。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阐明:离职证明不是劳动者放弃权利的协议。
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一般都要求劳动者提供由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离职证明,往往很难获得心仪单位的录用。可以说,离职证明在劳动者再就业时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那么,离职证明有哪些功能?它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需要注意什么?
劳动者可以在离职时对其进行索要,离职证明的作用主要包括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或者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去办理离职,又或者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者应聘新的职位,最后还可以凭此转移劳动者的人事关系、公积金等。
正常情况下,员工离职用人单位都会开具离职证明,但有时候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不愉快的情况下,比如辞职时候员工尚有款项未归还,工作不交接或者交接不彻底,员工因工作能力不达标或者违反制度被用人单位辞退等情形,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意出具离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