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接到一些群众对于食品药品方面的投诉举报。关于投诉、举报,在国家总局、省市局的有关文件中,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有不同规定,那么在具体实践中二者有何不同?
【区分标准】 工作中经常遇到申请人将“投诉”和“举报”相混淆,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经营者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甚至部分执法人员也存在模糊认识,简单的以申请书名称作为区分投诉和举报的标准,以致造成工作上的失误。
其实,平时一些小伙伴在消费的过程中,也会或多或少遇到一些纠纷或难题。答投诉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通俗说就是消费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自身的民事诉求;举报则是
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我们可以采取投诉、举报、仲裁以及诉讼等多种方式。 举报的特征有:举报的主体与违法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受理举报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的内容可以是已经确定的违反劳动合同法或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相关违法事实的线索;举报的方式多样,可
实践中,投诉还是举报,市场监管行政诉讼中如何界定?区分行政诉讼中投诉与举报的标准,主要是看被诉违法行为所侵犯权益的主体——宋伟与巩义市场监管局、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中国移动巩义分公司要求确认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投诉”和“举报”的定义如下: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投诉、举报和信访日益成为当事人表达诉求的重要方式,而现实中有的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和信访后不知道怎样分别正确处理,有的干脆置之不理。因此,研究投诉、举报和信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旅游法》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首次以旅游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旅游举报和投诉予以区分,目的是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举报投诉时的不同职责。但在实践工作中,仍然存在对旅游投诉与旅游举报关系认识不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