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对逃逸造成的结果本身有时是持直接故意的心理;而该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也不再是公共安全,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逃逸行为已经不再只是一个情节,而完全可以作为独立的罪行,当然也不是所有逃逸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当行为达到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等无法挽回的损失的程度才能构成
说到交通肇事罪,大多数人应该都不陌生,但肇事逃逸怎么界定?8月22日上午8时许,方某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北路驾驶小汽车时,与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古某发生了事故,将受伤的古某送进医院挂号,便匆忙离开了。
【分歧意见】本案对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争议,但对王某的刑事责任认定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正常驾车行驶,行驶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的行为,张某因驾车观察不周,将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撞至对向车道,王某不具备反应时间,如果不考虑其此后肇事逃逸的行为,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韩某1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沿34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日17时许,车辆行驶至344国道某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张某及乘车人孙某当场死亡。
半分钟读全文: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这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前提;2.行为人明知已经造成交通事故,这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条件;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这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外在表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