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个客户咨询说:“入职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基本工资是2700元,实际发放的工资是13400元,工作三年多,单位突然要调岗,我不同意,单位就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将我辞退,那么,若是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单位是以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来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以实际应得工资为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注意,在厦门区域,这个问题是没有争议的,因为根据2009年10月31日公布的《厦门中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指劳动者的尚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得工资,包括工资与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等,但应剔除加班加点工资、非按月支付的单项或专项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