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甲方: 身份证号:乙方: 身份证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并经土地所属发包方村委会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甲 方: 乙 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