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当然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在特定关系人在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先行收受财物的,领导事后知情默许的,要是特定关系人与领导存在共同占有财物的关系,可以认定系共同受贿,如果没有共同占有的关系,有可能是特定关系人个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实践中,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存在以下区别:主观方面,行受贿共犯是行为人与行贿人或受贿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认识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人行贿或受贿人受贿,而介绍贿赂人明知他人意图行贿或受贿,仍然进行沟通撮合,促成行受贿的实现,并且,介绍贿赂人能认识到自己是站在双方的、中立的立场介绍贿赂的。
特邀嘉宾闫 岩 南通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干部张本汉 南通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张艺恒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沙 楠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员额法官编者按本案中,杨彬违规经营防水材料公司,并通过陈某某向工程总承包方打招呼,承接多个防水工程后经营获利,该行为应
中国纪检监察报 内容提要实践中,一些贿赂案件在行受贿双方之间存在中间人,这些中间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但双方关系密切,中间人通过一定的场合、方式向请托人表示自己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让请托人相信其有能力帮忙完成谋利事项并给予一定好处费,中间人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尽管目前以“全部犯罪数额”判定共同犯罪中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这符合共同犯罪一般理论,但此种数额认定处理方法须要受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约束。如果按照各人受贿 2 万元处罚,按照个人数额 2万元一般判刑 1 年左右。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特定关系人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