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问题,上海高院在2004年出台3号文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关注本号,了解最新动迁法律资讯,动迁法律咨询、委托请关注、留言。涉上海公房动拆迁利益分配法律规定法律依据:(1)《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上海公房动迁案件做得多了之后,会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展开:一是有无动迁份额,另一个是有多少动迁份额。因为第一个问题直接决定有无资格分割动迁款,因此我之前有很多文章都是围绕第一个问题展开的。但是,在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后,动迁款具体又应该如何分割?
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为准,同住人包含下列情形:1.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下列人属于同住人:在公房有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关注本号,了解更多最新动迁法律实务今日头条官方认证上海动迁律师,专注老城区旧改服务,陆续参与了黄浦区蓬莱路、金陵东路余庆里,复兴东路、厦门路、士林华苑、等地块征收法律顾问工作,办理了大量动迁类诉讼、非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