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业主能否以未收房为由拒交物业费淄博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陈道峰业主能否以未收房为由拒交物业费?2月14日,高青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王某以未实际收房为由拒付物业费的主张没有被法院认可,在法官的调解下,王某与山东某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小编有个朋友,在2017年在山东某县城买的某楼盘的期房,在2018年十月一日通知交钥匙,但是小编的朋友因为年龄小,还没结婚,所以一直没有去开发商拿钥匙交房,就在前天,也就是2020年八月二日去售楼处办理交房手续,被告知要补交2018年十月一日至今的物业费,小编的朋友很不理解为什么没有交房还需要缴纳物业费,相信也有很多的朋友有类似的情况,那么今天咱们就来探讨一下到底需要不需要缴纳这笔费用。
市民购房后,物业公司发出收房通知,业主迟迟未办理收房手续,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由谁承担?广州日报记者今天了解到,韶关始兴一家物业公司和一业主就因物业费缴纳问题闹上了法庭。法院调查发现,张某在当地购买了一处房产,2018年12月,开发商向部分业主实际交付房屋,但并没有包含张某在内。
有听友咨询:我买了一套新房,去年11月初开发商通知交房验房,我发现房屋有瑕疵,要求其整改。月底,物业答复新房已整改完毕,但并未通知我交房时间。今年3月,我要求重新验收及办理交房手续,物业却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并且必须从去年12月1日开始付费,否则不办理交房手续,也不交钥匙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