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法官去找刘某了解情况,但是刘某说复印件是在车上找到的,想叫汪某替他去找温某要钱,至于原件,刘某说找不到了,无法提供,对于是否借给温某钱,刘某表示记不清了,但是执行法官查询刘某、温某的银行账号及交易明细,发现刘某在2009年3月4日和3月5日,确实打过5万、15万给温某,但刘某辩称那是他们生意上的资金往来,是支付给温某的货款,不是借给温某的钱。
张印富丨打官司切记,单位出具仅盖有印章的证明材料不具有证据效力 作者:张印富律师/电话18910178175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已成为常识。但证据必须具有证据效力,才能打赢官司。单位出具的仅盖有印章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在现代社会中,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我们经常通过微信与朋友进行聊天及转账操作。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出来作为证据,用来提交给法院或提交给律师,那么该如何实现呢?
小明出于道义的考虑,把十万块钱借给了小王,让小王给自己写了一个欠条,过了几天之后小王说要把钱还给小明,让小明先把自己的之前写的欠条还给他,小明心想反正他都要还钱了,欠条也是要给他的,但是自己还是留了一个心眼,把小王写的欠条复印了一份,防止他后面不是真的还钱。
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18日电 (谭伟旗 王艺潼)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存在原告提交语音记录、电话录音来“替代”传统借条的情况。那么对于这类情况,原告在提交电子数据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件人、发审查发、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2) 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