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严密制定起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终于通过全国人大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依法在农村各项建设和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这可能会有效改变一些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有可无、靠边站的现状。
尽管相关经济社章程对未办理农业户口迁出手续的公办教师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相应福利待遇未作具体规定,但认定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是否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形式要件,以是否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和是否需要该农村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为实质要件来综合判断。
目前农村土地改革已经进入到最为重要的阶段,在2020年年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将会全面结束,在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结束之后,国家也明确提出要逐步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延长三十年的改革工作,农村土地承包分配将会在二轮土地承包分配的基础之上在延长三十年,从而保障农村居民土地权益,保障土地承包分配保持长久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