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内部讨论稿】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因为我国建设施工中存在层层转包和挂靠施工等乱象,在表述施工主体的时候,我国《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表述承包人概念时使用了以下几个概念: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等,均没有出现过“实际施工人”的表述。
为解决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川渝地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川渝两地审判实践,制定本解答。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实际施工人由于欠付材料款所引发的连带责任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争议热点。当实际施工人因购置材料而产生欠款时,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针对这一问题,存在着两类主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