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相关办理事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的公告》:“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的公告》:“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扬子晚报网5月31日讯(记者 王灿)2022年度个税汇算截止到6月30日,您办理了吗?近期有人在办理个税汇算时,遇到了“被任职”“被收入”的问题。例如“任职受雇单位”出现了一家陌生企业、离职后原公司仍在申报个税、被从未任职的企业申报了收入……这些情况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