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肖建华. 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2, 26: 13-21.【2】Delpino L, Del Giudice F. Diritto amministrativo. Simone, 2010.
阅读提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书主要是从合同无效的角度去梳理与分析,同时通过最高法院19个关于恶意串通认定的案例,为读者揭示在何种情况下可向法院主张恶意串通,以及法院认定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
编者按2024年,无锡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严格公正司法,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审(执)结一大批具有示范意义的精品案件,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中
虽然《民法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对“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出规定,但均显宽泛且无明确的界定性条款和规制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