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地下室是用来储存杂物、停放车辆的,但最近南京市江宁区翠屏湾花园城有业主向《新闻360》热线025-83195110反映说,他们小区有多栋住宅楼的地下室经过改造后,被违规出租给他人居住或者办公,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房屋出售后,转让人继续占有使用依据业主共同管理约定所独占使用的共有部分,拒绝将此交付给买受人,转让人的行为构成违约。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依法认定房屋转让人依据业主共同管理约定而享有的共有部分专有使用权,归房屋买受人享有。
购房合同中对地下室部分约定不明,合同中是包含还是不包含,还是该另行约定?2018年5月30日,吴某与任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某购买吴某所有位于金昌市区一套二手房屋,约定的建筑面积113平方米仅是房屋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储藏室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