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货车司机王某驾驶A公司名下车辆送货时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备注事故发生时未参加工伤保险。后王某向案外人主张了医疗费、误工费,但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费用应当向谁主张却犯了难。
律师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当用人单位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社会保险支付主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在疑虑得不到明确合理的解释时,可以寻求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原标题:遭遇交叉用工,操作工疑惑:“我是谁的员工,谁是我的老板”(引题)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工人受伤离职该谁担责?(主题)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利用关联关系规避用工责任打错了主意,实际需承担连带责任(副题)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吴铎思阅读提示混同用工会造成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不明等问题。
本期作者丨李娇西田各庄法庭丨法官助理劳动者入职甲公司,由甲公司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乙公司为其安排具体工作并进行日常薪资变更以及休假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均在同一地点,劳动者被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该向谁主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权益呢?
裁判要旨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解除原因是计算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入职经过、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内容、工资发放情况、社保缴纳主体等作为认定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的因素,合理认定劳动者工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法招用其他单位人员给原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减少管理成本,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或直接要求劳动者同时完成两公司的工作并交叉发放工资,或变相将劳动者以委派、借调、抽调等形式安排到两个或多个与其具有关联管理的企业工作。那么,当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应向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呢?无锡市新吴区的A公司与B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蒋某。
原标题:“混同用工”不能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借口郑理据6月27日《工人日报》报道,为降低应当支付给李进发(化名)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先后将其安排在同一投资主体控制的两家公司工作,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以两个公司用工、分别支付工资等方式将其工作年限由9年多缩减为2年,并分别计算工资标
日前,丰顺法院审结了三件劳动争议案件,三位劳动者起诉四个共同被告,承办法官通过对案件抽丝剥茧,层层深入分析案情,最终查清了三位劳动者的雇主,分清了四位被告的责任,并依法判令四个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有些劳动者会发现,名义上是多家相对独立的公司,但它们的股东、办公地点和员工用工都是混同的。甚至有时候,劳动者在准备续签合同时,会被要求先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再入职同套人马的新公司。这种情况下,若被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该如何计算工龄?能不能要求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