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朱某等四人拿洪某等十三人身份证,办理某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合作社成员共17人,每人认缴出资额为18万元。”朱某等四人实际参与经营管理。2016年,张某投资合作社20万元,并签订《某投资合同书》。
为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执行审判质效,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件问题,现纪要如下:一、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