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仅加盖公司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其效力需根据签订人员是否具有公司授权确定。法律未规定持章人仅凭持有公章即可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仅是可能有权代表公司的一种表象,不能据此认定具有表见代理的外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最高法裁判观点:当事人提交仅加盖单位印章而无责任人员签名或盖章的证明,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证明仅加盖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法院未采信该证明并无不当。
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函》作为单位证明仅有单位加盖印章,并无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不符合单位证明的形式要件,且该函所载明的内容也无其他证据加以辅证,以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故法院对该《证明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供的单位证明若仅加盖单位印章,而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法院不予采信。争议焦点当事人提供仅加盖单位印章,而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的证明材料,该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
作者 / 张德荣 李斌 王莉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裁判要旨加盖公司公章与法定代表人人名章,但未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合同,不足以代表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即便是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对外担保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