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张旭勇(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原载:《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摘要“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现有的研究成果,对职责范围界定、履职期限计算、判断标准选择等问题的关注与探讨严重不足。
在征收中,有些被征收人可能面临在寻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职责时,遇到行政机关推诿或者拒绝的情形。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其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新复议法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裁判要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如何判断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既关系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又关乎行政权的有效运行。笔者认为,虽然不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具体规定千差万别,但是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这是检验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核心标准。
行政诉讼判决是行政诉讼程序终结的最后结果,是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时对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是法院行使裁判权最重要、最典型的形态,是人民法院司法判断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权以及对行政争议的解决权的体现。
点击关注后解锁更多内容行政机关权力的取得和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要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职权。同时,因权责统一是行政权力的本质属性,行政机关在接受授权的同时,也必然接受相应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