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实务中,存在一类特殊的情况,不少人或碍于朋友情面,或迫于领导要求,也可能也并未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做了“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即这些被“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根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但却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年11月19日,张三和小孙签订了《法定代表人挂名协议书》,约定小孙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人仍然是张三和李四,小孙仅名义上占股1%,该1%股份实际持有人仍为张三,小孙既不享有管理权,也无分红等资格。
来源:广西高院 当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仅名声好听,也有待遇不错的酬劳。 而作为法定代表人也需承担因公司经营不善带来的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 那么,当被“挂名”当上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该如何救济呢?
在这众多的企业当中,有不少企业为了规避风险,选择一个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此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管理或者经营,公司利用其身份制作的法人章、签字章,均保留在公司,不归法定代表人本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