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明确,平台经济活跃、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较多地区的人社等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特点优势,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或者根据实际在相关调解组织增加联合调解职能,有条件的可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依法依规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推动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下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
2021年出台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在新就业形态领域,有意将传统劳动关系“全有或全无”的二分法模式转变成“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三分法模式,但由于缺乏细致的适用规则,产生了司法适用的困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回顾2024年我国劳动关系工作,“同频共振”成为本年度该项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正是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基层组织等多方的高频、同频配合,2024年的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虽然面临各种考验,依然奏出一曲和谐乐章。
仅就劳动报酬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等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央、省属驻临沂各单位、各高等院校、市直各单位: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调解员政策理论水平,规范案件调解程序,提高调解案件成功率,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和《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要求,现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队伍建设,选齐配优调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