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与公司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未主动告知可以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属于违法吗?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小睿元旦后拿到一家广告公司的offer,1月16日去到新公司报到并开始上班,报到时由于HR部门人员调整,当天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表示过年后再与其签订。过了一个春节长假的小睿心里有些忐忑,这明明年前就已经开始上班了,年后再签劳动合同没问题吗?小睿别急,来看解答!
几年前,我进入一家企业,订立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与我续签了三年期劳动合同。我看了《劳动合同法》,发现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我已经与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应该符合这项条件,为了佐证我的想法,我还上网查找了类似情况,发现外省市确有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或不订劳动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