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相比,最先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线索、最先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普通债权人往往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程序中查找财产的困难,根据公平原则,执行法院一般会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在平均债权比例的基础上对首封债权人作出一定比例的倾斜。
民事诉讼在官司取得胜诉判决后,一般会面临强制执行的问题,尤其是遇到“老赖”的情况,往往一个被执行要负担来自多个债权债务的情况极为普遍,而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又不足以偿还全部的债务,在执行阶段或者在诉讼阶段,法院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此时,往往会出现首封、轮候查封、优先债权等并存的情况,那么,对查封的财产如何在债权人之间分配呢?
编者按:根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但是,当该查封财产上存在其他优先债权时,如果首先查封法院迟延处分财产,就会损害到优先债权人的利益,优先债权制度的目的将会落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来源:【新黄河】新黄河记者:陈彤彤 10月31日,在济南市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济南中院执行二庭庭长王齐亮详细解答了不动产“带封过户(融资)”的具体办理流程。不动产“带封过户”的主要流程:第一步是引入公证机构进行调解。
据此,宜兴法院于 2013 年 4 月 15 日向宜兴市张渚镇财政所发出《解除查封令》,宜兴市张渚镇财政所当天即向军达公司支付 1500 万元,军达公司亦立即将该 1500 万元背书给徐惠平指定的公司,用以履行宜兴法院宜张商初字第 0036 号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