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对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的因工伤亡损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此种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基于相关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规定,并非基于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为违法发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进而认定违法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或建立了劳动关系。
此规定使用的概念是“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主要是从有利于受害者的角度出发,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是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非必须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劳动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需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派遣因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三方主体,在实务中产生纠纷时一般难以认定各方责任,尤其是当劳动者受到工伤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经常互相推诿,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实践中,当劳务派遣员工受工伤时,应如何认定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请看今日小哥的推送。法信 · 裁判规则1.
乔法官:我丈夫来上海打工十多年,现在在一家公司仓库干理货工作。前两天,他工作中被倒下的货物砸伤,手术后现正在卧床康复。发生事故后,仓库领班将他送到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但后续就一直没人过问这事了。我们是靠工资吃饭的,只好去找领班问情况。